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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徵購、徵用之權責機關,區分如下:
一、徵購徵用審查機關:相關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
二、主辦演習機關: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
三、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四、協調機關: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與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服務中心。但徵購、徵用船舶或航空器者,由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或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任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