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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動員實施階段,各作戰區指揮部、防衛指揮部應協調轄區內直轄市、縣(市)政府、交通機關(構)、憲兵及警察機關派員編成聯合運輸指揮處,受聯合運輸指揮部之督導,負責轄區內相關交通運輸管制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