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07:2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臺澎金馬地區人民,入出本條例適用地區,應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
出。
前項人民,具有軍人身分者,應向該地區之防衛司令 (指揮) 部報備。
入境本國之人,得憑有效護照或有關證件,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