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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職業上所必需之物不得徵用。但於緊急危難之時,已無從執行其職業,或
該物之徵用並不妨害本人或其家屬之基本生活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