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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衛戍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衛戍勤務執行之區域,由衛戍司令官擬定後,呈報軍政部,會同參謀本部
核准,轉報軍事委員會備查。首都及重要地方之衛戍區域,由軍政部擬呈
軍事委員會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