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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或經檢定為身心障礙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照護令及照護金。但依法發給退除給與或因本身之過失或不當行為而發生傷亡事故者,不適用之。
前項照護令及照護金之發給作業,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