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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一次卹金增發基數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因作戰或對國防軍事建設著有功績,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服役期間曾獲頒勳獎章者。
二、服役期間授有文官勳獎章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