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軍官:指常備軍官、預備軍官。
二、士官:指常備士官、預備士官。
三、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之軍職人員退撫制度。
四、退除給與:指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之給與,包含下列項目:
(一)退伍金。
(二)退休俸。
(三)贍養金。
(四)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五)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六)生活補助費。
(七)勳獎章獎金。
(八)身心障礙榮譽獎金。
(九)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
五、遺屬年金:指遺族依本條例得支領之軍官、士官原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半數。
六、俸給總額慰助金:指按退伍人員退伍當月所支下列項目之合計數額計算:
(一)本俸。
(二)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七、支給機關:指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具退撫新制施行前服役年資者,其退除給與,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支給機關;具退撫新制施行後服役年資者,以輔導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為支給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