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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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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後備軍人區分如下:
一、後備軍官:常備軍官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預備軍官未應召入營或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
二、後備士官:常備士官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預備士官未應召入營或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
三、後備士兵:常備兵依法停役、退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為後備役者。
前項後備軍人身分以停役、退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或授予適任證書生效日起算。如屬應召入營者,以解除召集、輪次歸休或復員生效之日起算。但因故不能如期離營者,得以實際離營之日起算。
後備軍人管理範圍、年次、詳細類別及資訊系統之建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規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