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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常備士官及預備士官之考選、甄選,由
國防部依計畫行之。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人員經甄選合格者,以服現役為限,第二
項所定徵集、召集,由國防部依需要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