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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常備士官,自任官之日起役,預備士官,自授給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日起
役,其服役區分如左:
一、現役,以在營任士官職務者服之,至依法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或除
役時為止。
二、預備役,區分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以停役或退伍
或解除召集者服之,至除役時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