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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所定本院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本院之董事、監事、諮詢委員、諮詢顧問。
二、本院之院長、副院長與所屬之軍職人員、公務人員、各類聘僱人員及替代役役男。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