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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7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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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補償金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合於發給補償金之退伍、除役或撫卹年資,依軍職人員新退撫制度實施前之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規定,計算其應領一次退伍金之基數為補償金基數。
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發給補償金之對象,依其退伍、除役或撫卹時之官階俸級,以八十五年度相同官階俸級之本俸之百分之十五為補償金基數內涵。
三、前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發給補償金之對象,依其退伍、除役或撫卹時之官階俸級,以其當年度現役相同官階俸級之本俸之百分之十五為補償金基數內涵。
四、補償金總額,以其補償金基數乘補償金基數內涵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