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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國防部管理權責如左:
一、軍工廠實施評價聘任之核定。
二、各總部評價聘任基本員額與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核定。
三、評價聘任人員之薪資及退休、資遣、撫卹金標準之訂定。
四、評價聘任四等以上人員之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