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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婚姻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軍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結婚:
一、接戰地域直接參加作戰,或擔任緊急防務者。
二、各軍事院、校學生在受軍官、士官教育尚未畢業者。
前項人員具有特殊情形,經國防部特准者,得不限制;其辦法由國防部定
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