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6:37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戰時懲罰權責,區分如下:
一、各級指揮官,在戰鬥間對所屬次一級(組織階層)以下軍官,有權核定撤職,並陳報人事權責單位發布人事命令。
二、其他懲罰權責,屬於作戰區軍種組成各部隊,由各司令部劃分規定,各作戰區直屬部隊,由作戰區指揮官劃分規定,並均應呈報國防部備查,副本送有關司令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