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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分院設下列部、中心、科、室:
一、內科部,分九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六科辦事。
三、急重症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四、護理部。
五、癌症防治中心。
六、骨科。
七、婦產科。
八、小兒科。
九、心身醫學科。
十、放射診斷科。
十一、家庭及社區醫學科。
十二、眼科。
十三、耳鼻喉科。
十四、麻醉科。
十五、口腔醫學科。
十六、病理檢驗科。
十七、復健科。
十八、皮膚科。
十九、放射腫瘤科。
二十、核子醫學科。
二十一、傳統醫學科。
二十二、藥劑科。
二十三、營養科。
二十四、醫務企管室。
二十五、社會工作室。
二十六、職業安全衛生室。
二十七、秘書室。
二十八、人事室。
二十九、政風室。
三十、主計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