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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之財產其範圍如左:
一、土地
二、房屋建築及設備
三、機械及設備
四、交通運輸及設備
五、雜項設備
六、有價證券
七、權利
前項第一款之土地,應依照本會土地管理規則辦理。第六款之有價證券,
係指國家所有之股份或股票及債券。第七款之權利係指地上權、地役權
抵押權、礦業權、漁業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凡本條所列財產以外之物品、材料、生產原料、在製品、製成品、在長品
、長成品等,不屬本辦法管理之範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