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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專業人員教育中心組織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國專科、師訓班負責人員,由本中心主任建議輔導會函請有關教育機關或
院校聘任之,各該科、班教師之聘請,由本中心函請有關院校辦理。本中
心與受委託院校有關教務、訓導之權責,另行協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