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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簽證費分為停留簽證費及居留簽證費,其費額如下:
一、單次入境停留簽證,在國內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在國外申請者,每件美金五十元。
二、多次入境停留簽證,在國內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三千二百元;在國外申請者,每件美金一百元。
三、單次入境居留簽證,在國內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二千二百元;在國外申請者,每件美金六十六元。
四、多次入境居留簽證,在國內申請者,每件新臺幣四千四百元;在國外申請者,每件美金一百三十二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