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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貸款與投資及保證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貸款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經濟社會發展。
二、增進與友邦或友好國家雙邊經濟交流。
三、與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或第三國合作,協助友邦及友好國家之經濟社會發展。
四、其他有助於國際經濟合作發展或促進國際友好關係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