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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電報費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有左列性質之一者為專費電,得在外交部所發電報費內列支:
一、有時間性之重要業務電,如關於外交、軍事、政治、經濟、僑務等事
宜;
二、有時間性及機密性之重要事務電,如關於人事經費及總務等事宜;
三、代外交部或奉外交部命轉發電;
四、報務公電,如先復電、查詢電等;
五、因當地環境特殊,郵遞困難,經事先呈准得以電報通訊之各機構所發
之普通業務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