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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歷年制為準,並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應以元為單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