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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客家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發展組。
二、藝文展演組。
三、文資典藏組。
四、公共服務組。
五、行政室。
六、會計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