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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客家基本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客語為國家語言之一,與各族群語言平等。
人民以客語作為學習語言、接近使用公共服務及傳播資源等權利,應予保障。
客家語言發展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