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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4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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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之業別,其定義如下:
一、製造業:指製造合板以外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者。
二、防焰處理業:指對大型布幕、窗簾或布幕洗濯後防焰物品施予處理,並賦予其防焰性能者。
三、合板製造或防焰處理業:指製造具防焰性能合板或對合板施予處理,並賦予其防焰性能者。
四、進口販賣業:指進口防焰物品或其材料,確認其防焰性能,進而販售者。
五、裁剪、縫製、安裝業:指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裁剪、縫製、安裝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