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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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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依收費標準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毀損或登記事項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登記事項變更者,另檢附變更事項證明文件,並依收費標準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