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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緊急救護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緊急救護: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
二、緊急傷病患: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
(二)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
(三)孕婦待產者。
(四)其他緊急傷病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