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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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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刊播競選罷免廣告,廣告主應檢具申請書及無第四條各款情事之切結書向受託刊播者為刊播之申請,其格式如附式一及附式二;廣告主委託代理人者,應交由代理人於刊播之申請時提出。
前項切結書,於廣告主與出資者非同一時,出資者應一併檢附。
圖表附件:
附式一:競選(罷免)廣告刊播申請書.PDF
附式二:選舉(罷免)廣告刊播切結書(廣告主、出資者).PDF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