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20:1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或團體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辦單位申請補助其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之時段費,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經三分之一以上登記之政黨同意參加。
二、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
三、應於全國性無線電視臺立即實況播出。
四、辯論會進行中不得插播廣告。
前項同意參加辯論會之政黨,每一政黨以參加一場次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