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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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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按選舉區分別辦理之,每一選舉區應舉辦二場。每場得視
候選人多寡,依候選人抽籤次序分組、分時段舉行之。
電視政見發表會由前條所定電視台辦理錄製、播放,其負責之場次,由本
會以抽籤決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