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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海域自然紀念物之指定基準如下:
一、珍貴稀有植物:本國特有,且族群數量稀少或有絕滅危機。
二、珍貴稀有礦物:本國特有,且數量稀少。
三、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具有下列條件之範圍:
(一)自然形成且獨特罕見。
(二)科學、教育、美學及觀賞價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