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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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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有暴力攻擊執法人員、妨害公務或其他違法情節重大者,得加重裁罰,最高得處新臺幣一千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