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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海巡機關於管轄區內受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其他涉嫌犯罪案件必須移由警察機關調查時,應即為封鎖現場等必要之處置並填具受理報案移辦單,併同案件相關資料,移由當地之警察機關調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