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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機長或航空器運輸業者應於下列時間,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旅客訂位行程分析系統通報航班資料、乘客資料及航空器乘客訂位資訊:
一、預定入境之航空器自啟程地起飛前四十八小時及起飛時。
二、預定出境之航空器自我國機場起飛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