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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補償,以使用警械之警察人員所屬機關為補償機關。
同一補償事件,有數補償機關時,各機關均應負補償責任。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