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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機關如下:
一、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之保護令事項,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執行之。
二、禁止查閱戶籍資料之保護令事項,由被害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執行之。
三、其他保護令事項,由警察機關執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