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12:5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為專供外銷及研發而申請經營模擬槍輸出入業或製造業,以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模擬槍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廠商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准文件影本。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申請人應於收受第一項許可文件之翌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廠商設立或變更登記。
完成前項登記之廠商,應檢附廠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報警政署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