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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通報方式,應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補送通報表。
前項通報作業,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或隱私,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無故洩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