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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前項所稱槍砲彈藥刀械業,指經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許可之廠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