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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採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法院、軍事法院、檢察官、軍事檢察官及司法警察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執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前,應先確認下列事項:
一、被採樣人身分。
二、被採樣人在去氧核醣核酸資料庫中無資料。
三、少年被告之採樣,符合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