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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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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優良事蹟。
二、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良事蹟。
三、對上級交辦任務,圓滿達成。
四、研擬各種法令或計畫,考慮周詳,設計縝密,具體可行,經核定實施。
五、主動宣導警政,有具體優良事蹟。
六、簡化工作程序,合理可行經採用,提高工作效率。
七、整理編撰重要專案資料、報告,內容完整,足資範式。
八、偵破刑案或查獲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彈藥、爆裂物、槍彈製造工廠或槍枝成品,辛勞得力。
九、查捕逃犯,辛勞得力。
十、處理交通事故,辛勞得力。
十一、辦理家戶訪查工作,辛勞得力。
十二、執行重要警衛,辛勞得力。
十三、查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行政罰之案件,辛勞得力。
十四、考管、取締不良分子,辛勞得力。
十五、參加各警察機關、學校舉辦業務、勤務之競賽或測驗考核,成績優良。
十六、策劃或督導有關業務、勤務,辛勞得力。
十七、勤務督察,成績優良。
十八、對入出境安全檢查管制確實,辛勞得力。
十九、其他辦理公務或操守方面有具體優良事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