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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事項,得補助國內非政府組織,與國際組織或跨國(境)人口販運來源(目的)國之相關機關、組織進行交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