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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有戶籍國民入國,應備有效護照,經移民署查驗相符者,於其護照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
有戶籍國民護照遺失或逾期,不及申請補換發者,應持憑入國證明文件查驗入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