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22 00:2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外國人入出國許可證件規費收費如下:
一、外國人延期停留許可: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二、外僑居留證:每件每一年效期新臺幣一千元。但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申請者,加收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三、外僑永久居留證: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第二款證件居留期間之延期,每件每一年效期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費,依僑生身分申請者,減半收費。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外僑居留證之效期,未滿一年者,依一年效期收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