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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運輸業者辦理過境乘客過夜住宿,應將乘客姓名、抵達與離境之日期及運輸工具班次,開列清單,連同乘客之護照或旅行證件,向降落機場或停泊港口之移民署所屬單位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