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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與其他有關民防事務器材設備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民防團隊應結合所掌理編管業務特性及動員能量,並參考災害防救、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相關規定實施民防事務器材設備之編組、訓練、演習事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