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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遭受飛彈襲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直轄市、縣 (市) 轄區遭受飛彈襲擊情況,除使用有無線電等通信工具傳
遞報告外,同時利用廣播器車傳聲筒及擴大器等工具,儘速通知轄區所有
軍民,採取必要之行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