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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級警察機關辦理常年訓練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負責全國性警察訓練之策劃、督導 、考核事宜。
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負責所屬警察訓練之策劃、督導、考核事 宜。
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所屬分局:負責所屬警察訓練之執行及測驗 事宜。
本署所屬警察機關比照前項規定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