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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加害人資料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比對及管理。
前項中央警政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並委任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受委任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內政部警政署:加害人相片資料之建立、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加害人指紋與去氧核醣核酸紀錄資料之建立、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